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Civil Air Defen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CA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河南省内人防企业、人防建设参与单位及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在河南省国动办(人防办)和河南省民政厅领导下,引领并团结人防行业全体会员单位,推动人防事业进步,增强督导与服务会员的能力,积极务实的开展各项活动,以“务实、合和、与时俱进”的经营理念,以“忠诚、团结、正能量”的工作作风,为推动中原地区人防事业发展的使命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人防工程可行性论证、施工图设计审查、科技成果评定、学术研究、技术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与考察。
具体为:(一)人防工程可行性论证: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一个必要程序,即由编制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书。对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进行可行性、科学性分析,全面论证,分析拟建项目技术方面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施对其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国民经济,战备效益进行预期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报告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分析方法。人防工程建设取决于众多因素,要求全面分析,研究该项目的可行性。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别于其他项目,要求内容全面,依据合理,突出重点,深度得当,主要内容包括概述、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规模和方案、节能分析、环保评价、工程风险与避免措施、安全措施和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和问题建议等。可拓展到从微观到现实,从现实到环境,从经济到技术,从战时到平时转换,从分析到结论,明确研究的重点。一是概述中必要性要充分结合规划,详细阐明人防建设的必要性;二是充分论证建设规模与环保,国土政策等的衔接,充分论证人防工程平时和战时功能定位,平战转换的措施;三是做好节能分析,对后续节能评估专项审查进行论证;四是效益分析中突出战备社会和环境效益,各项规费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准确。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人防审批项目中建筑平面图设计、结构布置及承载力审核,给排水设计、电器设计与人防安全,人防设备选用与安装战时用途,通讯设计与防烟排烟,逃生隧道与避难空间,工程概算与投资控制等方面,可拓展到热工、节能等方面,特别地下工程防水,要严格按照《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要求做,加强防水等级,抗渗等级技术指标,排水、载水、倒灌措施,都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科技成果评定:人防工程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对人防工程(或设备)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保、战备评估等。技术方面主要关注人防工程科技成果的技术难度,创新性、实用性和安全性;经济评估着重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等;社会评估考虑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和福利的贡献程度;环保评估关注科技成果对环境的影响和可持续发展程度;战备评估是指一旦发生战争,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方面等。
在进行科技成果评价时,可拓展到按实际需要利用多种方法和工具,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中,定量的评价办法可通过收集数据,建立模型统计分析进行,以得出量化指标和评价结果;定性评估侧重于对其特征、影响和价值分析论证,通过专家访谈,问卷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以较好的科技成果质量和效益,为科技创新提供重要参考和指标,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合作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
(四)学术研究:研究和探索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建设特点、规律和方法的学术活动,并以其应用理论研究为开展人民防空实践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由以前单一的理论学术研究论文拓展到理论联系实际研用并用,开拓创新,针对人防工作的热点、难点运用多种形式在人防系统开展理论学术研究和专题探讨活动,提出新课题项目要求,及时召开理论学术研讨会,促进学习、交流信息,不断创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适时召开人防学术研讨会议,举办人防企业科技展览专业知识讲座。组织人防行业人员撰写论文,从中选出优秀论文形成论文集。
(五)技术培训:是集中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学习、辅导的方法。是通过对人防工程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系统介绍和实际案例分析、帮助学员了解人防工程的基本概念、设计原则,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通过培训学员可更好掌握人防工程相关知识和技能,为人防建设作出贡献。培训方式为两种,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可逐步拓展到:一是对工作人防的先期短时培训,主要是对报名、检验三证(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审查、发放教材、食宿安排、接送学员、场地检查、课外辅导等工作流程培训;二是学员培训逐步由单一的监理培训扩展到防护、设计、检测等专业培训;三是由以前的单一授课串讲扩展到由学员提出问题答疑解惑,师生互动,解决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问题。提高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观念,提高人防工程管理人员的职业水平,提高学员的业务技术能力。
(六)国内外学术交流与考察:为人防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个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即能共同探讨人防工程质量管理新的措施和方法,又能在学书研究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考察交流方面拓展思路,获得提升,可拓展到组织同行业单位国内外人防(民防)团体的技术交往和科技成果交流,推广过内外先进人防科学技术。可适时召开学术交流会“四新”成果展等活动,推动人防科技创新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自愿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八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