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本办法中简称:河南省人防协会或协会)会员单位和行业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学术与质量发展交流活动,有效提升我省人防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和促进行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专家在人防行业管理中的咨询论证评审决策及培训等作用,增强会员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企业间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人防行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协会在我省人防产业经济工程建设与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人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人防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为了研究人防行业经济与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人防产业经济现状与企业会员实际发展阶段划分,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而设立,主要从事人防学科建设、学术研究与交流、战略研究、高质量发展、学习培训、论证评审等相应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河南省人防协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须在协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须挂靠在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河南省人防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根据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提议,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或会员大会审议而设立,其设立是在协会现有会员基础之上建立的,只有协会正式会员才能加入。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副会长或常务理事担任,委员一般是应具有从事该专业委员会相应的专家和科研人员,或具有较高的人防学术理论及长期从业实践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专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最多不超过2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与方针,与行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相结合,且与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研究领域不重复;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行业精英和管理团队,能够筹集相应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能够组织开展相应的研究和交流等活动,在省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并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应保持紧密联系。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 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研究领域、主要职能、业务范围;
(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的提名名单;
(三)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四)提交专业委员会专业建设、学术研究与交流等相关规划;
(五)申请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必须得到所在单位批准(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专业主任委员作为发起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才能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并统一颁发聘任证书(加盖协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核准:
(一)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专业委员会学科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须经协会会长会研究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合并)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变更(合并)书面报告;
(二)关于变更(合并)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实行“退出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或不参加协会年会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协会同意,变更名称,负责人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六)不履行总结报告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防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情形的。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能:
(一)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二)提供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学术活动;
(四)为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为协会学术研讨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六)研究本行业相关的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
(七)审议并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五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更换的,须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为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多于5人。秘书长在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各项决议、咨询服务等以及协会秘书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建立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发挥相应特长,加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推进人防产业学术与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以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无公章、无帐号。活动经费自筹,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防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