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协会企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人防协会企业管理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河南省人防企业、人防重点单位、人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人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社会组织,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备案登记的、并在省人防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全按照人防主管部门及省人防协会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工作,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防的需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及省人防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立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省人防协会企业分会办公室。
第六条 本团体的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防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在省人防办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防协会牵头,组织协调有关专业技术单位实施,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人防事业自律、规范和持续发展。
(二)紧紧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防发展的需要,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对人防企业的从业诚信能力进行评价、并在网站公布。
(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任意哄抬降低产品价格,恶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保障公平竞争。
(四)组织有关机构对人防设计、审图、监理、造价、防护(化)、检测、警报信息等专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和不定期抽查和考评,奖优罚劣,定期进行网站公布。
(五)组织国际和省内外相关企业进行技术考察和交流。
(六)由省人防协会牵头组织、督导从业企业公平公正竞争,合法守信经营,发挥分会在行业自律、业务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
(七)与有关单位协调,帮助各人防企业提出相应技术等级及资质等级的延续,并向企业交流必要的生产形势和技术信息。
(八)积极了解人防各企业和人防行业存在问题并反映其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
(九)定期组织专业学术交流,适时举办人防企业科技会议、展览、专家讲座,并建立人防科技人员的专家库及相关网站,印发国家和兄弟省市相关的规定及技术规范,促进人防信息交流服务,推广国内外先进人防科学技术和人防优质产品。
(十)提高全企业的诚信意识。对于信誉不好、屡教不改的企业,由企业分会专委会评议,可采取停业整顿,必要时上网站“黑名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人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及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及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人数较多时,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左右;个别在人防系统有较高威望和影响者,可通过理事会同意,适当延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企业分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收取的会费按规定属于省协会所有。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理事单位、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会员大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