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人民防空协会,英文译名缩写:HNCAD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本会由河南省内人防企业、人防建设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围绕国家及省人防办中心工作,履行相关职能任务,依法维护人防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生产出质量合格人防工程需要的产品。努力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人防的需求,为人防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促进人防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人防办政策和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建设和人防发展的需要,开展人防学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促进人防科技发展。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接受政府委托监管列入目录的产品,上报欲退出人防企业的信息。

(三)维护市场秩序、平抑产品价格、防止恶意竞争;组织协调同兄弟单位、国内外人防(民防)团体的技术交往和科技成果交流。

(四)提高人防企业的诚信意识。对于降低产品质量、随意提高产品价格,进行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信誉不好、屡教不改的企业,经省人防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可在网站进行公示。

(五)积极反映人防各企业和人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和集体利益。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人防宣传教育,普及相关人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人防意识;编辑出版人防学术刊物、论文、科普宣传读物;推广应用成熟的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

(七)举办人防企业科技会议、展览、专业知识讲座,并建立人防科技人员的专家库及建立人民防空协会网站,促进人防信息交流沟通,推广国内外先进人防科学技术。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自愿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在网上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未经公示召开的会议及产生的决议登记机关将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负责人总数为5-13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2次不交会费,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根据我省人防企业设计、审图、监理、防护(防化)、检测、造价、警报信息等专业口较多的情况,设立设计审图、防护设备、监理三个专业委员会;并分别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主要以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防护(防化)、检测、造价、警报信息等企业为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的主要对象。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与销售市场规范管理办法、制定企业的信用评价、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相关规定办法。适时由省人防协会发文下达执行。

(二)对人防企业产品质量、销售、合同执行、诚信建设、售后服务职工五险一金落实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负责向省人防协会汇报,提出处理意见,适时在省人防协会网站公布。

(三)组织有关人防企业技术培训、质量论证和技术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开展人防业务学术研究、对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应用、推广技术交流,各专业口的经济调研和分析等活动。

(五)接受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求助,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在省人防协会网站上公示。确保企业在市场中公平公正、良性竞争。

(六)编印各专业口签订合同和经济信息资料,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及时反映会员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意见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搞好人防学术理论研究。举办各种专业技术讲座、研讨会,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提高人防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完成省人防协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要制定工作计划和会议制度。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是实行聘任制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勇于担当、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审查批准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及重大工作事项;

(四)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各专业委员会领导成员及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在省人防协会网站向会员公开。

第六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本会下可设立分支机构。协会专业委员会,其活动经费自筹解决,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单独收取会费。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为: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或单独建立党支部或由上级党组织委派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

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省民政厅社团工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活动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执行《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11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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